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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 1241-2022《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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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 1241-2022《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发布

  • 分类:标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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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3-31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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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近日,生态环境部批准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 1241-2022《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标准于2022年10月1日实施。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 1241-2022《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发布

【概要描述】近日,生态环境部批准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 1241-2022《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标准于2022年10月1日实施。

  • 分类:标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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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锰渣的环境管理,近日,生态环境部批准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 1241-2022《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并规定标准于2022年10月1日实施。

 

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公告

 

  HJ 1241-2022《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规定了锰渣在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以及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适用于标准实施后新产生的锰渣在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以及标准实施前堆存锰渣的利用、充填和回填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标准可作为与锰渣预处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参考。

  锰渣,是指电解金属锰、电解二氧化锰、高纯硫酸锰生产过程中锰矿粉(通常为碳酸锰矿粉或氧化锰矿粉)经硫酸浸取、固液分离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电解金属锰锰渣、电解二氧化锰锰渣和高纯硫酸锰锰渣。生产和污染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电解阳极泥、生产废水处理污泥、含铬污泥等不属于锰渣。

  HJ 1241-2022《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锰渣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其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包括:

  1、进行锰渣收集、贮存、预处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自行监测的规定及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环境和污染物监测。相关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进行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为开展监测。

  2、锰渣收集、贮存、预处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过程的监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1)锰渣收集、贮存设施排放废气的监测按照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规定的方法进行;

  (2)锰渣预处理过程排放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按照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3)锰渣及其预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生产过程排放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按照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锰渣其他利用过程排放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按照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排放废水污染物的监测按照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4)锰渣预处理产物进行充填、回填或填埋时,按照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废水、大气、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的监测;

  (5)锰渣贮存、预处理、利用设施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监测按照HJ 1209《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规定的方法进行;

  (6)锰渣及其预处理产物水溶性盐含量的测定按照NY/T 1121.16《土壤检测 第16部分: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规定的方法进行。

  3、对锰渣收集、贮存、预处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过程的污染物监测频次要求如下:

  (1)对锰渣收集和贮存设施排放废气中氨气等的监测频次为至少每季度1次;

  (2)对锰渣预处理设施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硫酸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重金属、氨气等的监测频次为至少每季度1次,排放废水污染物的监测频次为至少每季度1次;

  (3)锰渣及其预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生产过程排放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的监测频次为至少每半年1次,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气应按照GB 49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执行;锰渣其他利用过程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硫酸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重金属、氨气等的监测频次为至少每季度1次,排放废水污染物的监测频次为至少每季度1次;

  (4)对锰渣贮存、预处理和利用设施的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频次按照HJ 1209《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的要求执行;

  (5)锰渣预处理产物进行充填、回填或填埋时,按照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监测频次进行废水、大气、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

  4、应对锰渣利用产物定期进行采样监测,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锰渣及其预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生产时,对水泥熟料和水泥产品的监测频次应符合GB 3076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对水泥熟料检测频次的要求;

  (2)锰渣预处理产物用于生产除水泥外的其它建材产品,当首次进行锰渣利用时,对产品的监测频次应不低于每周3次;连续2周监测结果均不超出规定限值时,在锰渣来源及投加量稳定的前提下,频次可减为每月1次;连续3个月监测结果均不超出规定限值,频次可减为每年2次。若在此期间监测结果出现超标,或锰渣来源发生变化,或利用活动中断3个月以上,则监测频次重新调整为每周3次,依次重复。产品中其它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次,按照此方法确定。

  以上资料来源:HJ 1241-2022《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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