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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发布
- 分类:标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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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4-13 09:31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并规定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同时废止。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发布
【概要描述】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并规定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同时废止。
- 分类:标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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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4-13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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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部令 第26号),并规定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同时废止。
尾矿:指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产生的固体废物。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罚则、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尾矿的污染环境防治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于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 的尾矿,以及铀(钍)矿尾矿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根据《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尾矿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的单位,以及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对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实施控股管理的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其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履行尾矿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对于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违反《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予以处罚:
1、未建立尾矿环境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2、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
3、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4、未按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的;
5、未依法开展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
6、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尾矿,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尾矿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未按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环境排放尾矿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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